一、民事、行政案件范围
公民就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义务机关或者义务人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
10、婚姻家庭纠纷;
11、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12、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案件的再审听证。
13、环保侵权纠纷、农资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4、妇女请求入学、用工、劳动保护及离婚维护合法权益的;
15、请求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
二、刑事案件范围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对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3.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4.对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
(6)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且不通晓汉语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的;
(9)有必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