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具体事项咨询的处理分析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0 23:45


        当事人使用咨询、询问的表述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土地征收、过渡费发放使用等信息,行政机关对该申请是应当先行受理,或者在告知其补正完善之后再予以受理,还是定义为具体事项咨询或者经查询核实告知其向具体行政机关咨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8日,XX市XX区办事处居民闫某某向市政府申请“1、市政工程中原西路十七放射工程XX区庙王村土地宅基地房过渡款是否足额到位,请明细账告知;2、市政工程中原西路十七放射工程XX区庙王村土地宅基地房屋面积是多少,过渡费是谁出的,过渡期是多少个月,每平米每月是多少,每月支付庙王过渡费总额是多少;3、2012年4月市政工程中原路十七放射工程XX区庙王村土地是征收,还是租用”。2015年9月7日,市政府做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具体事项咨询,有关事项可向区政府咨询,并告知了联系电话。2015年9月,闫某某不服该答复,引发争议。

        二、调查与处理

        闫某某不服该答复,先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印发XX市“二环十五放射”道路绿化提升工程目标任务书的通知》,市政府将“二环十五放射”道路绿化提升工程涉及中原西路段的拆迁、征租地工作,确定由XX区政府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在市政府将该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确定由XX区政府负责的情况下,如果该项目发生了征收补偿事宜,则制作、保存、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就应当属于XX区政府。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三、法律分析

        一是涉案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问题。行政机关以《通知》、《计划》、《实施方案》等形式部署相关工作,提出有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在落实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为下级行政机关,当事人申请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上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告知其向下级行政机关申请或咨询,并提供联系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

        二是再审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申请人请求而负担对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而制作信息的义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要求市政府答复市政工程中原路十七放射工程XX区须水办事处庙王村土地宅基地房过渡费是否足额到位,土地是征收还是征用等信息,特别是“是否到位、征收还是征用”,明显属于咨询或者询问事项,而非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三是下级行政机关在落实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的任务、开展工作等中制作的信息,是否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获取及公开的信息。上级行政机关以《通知》、《计划》、《实施方案》等形式部署相关工作,提出有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在落实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为下级行政机关,当事人申请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上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告知其向下级行政机关申请或咨询,并提供联系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

        四、典型意义

        一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正确判断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虽然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但有没有公开职责是一回事,是不是真的实施了相关行为、是不是真的制作保存了相关政府信息,却是另一回事。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描述的内容,明显指向中原西路十七放射工程XX区须水办事处庙王村土地房屋相关征迁工作中的信息,市政府根据《关于印发XX市“二环十五放射”道路绿化提升工程目标任务书的通知》中“二环十五放射道路绿化提升工程涉及中原西路的拆迁、征租地工作,确定由区政府负责”的分工要求,告知再审申请人向XX区政府咨询,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已经适当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因此,本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是实施主体区政府,而非市政府。

        二是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对于貌似咨询,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且对所涉及事项进行了具体描述的,答复机关可以先行受理,或者在告知其补正完善之后予以受理。不宜一概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以需要汇总、分析、加工为由予以拒绝。以此避免争议,浪费司法及行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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