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社综办),郑州市律师协会: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落实律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统筹,市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作为全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由市委政法委分管负责同志召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律师协会会长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沟通交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中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明确深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沟通交流律师执业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具体措施;落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律师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落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办案机关在受理律师投诉或者接到有关律师协会反映的情况、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律师申诉、控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一般应于十日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立即予以纠正。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接到投诉或者发现后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调查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联动,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发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相互交织的或者情况复杂、存在争议的,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准确查明事实。律师协会在处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调。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或者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办案机关及时予以解决,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处理。
三、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开庭时间确定后,一般不能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将变更后的开庭时间及时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应当调整开庭时间。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不得随意制止和打断律师正常发言。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外,一般不得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确需司法警察当庭对律师采取措施维持法庭秩序的,有关执法行为要规范、文明,保持必要、合理限度。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移交庭审录音录像、庭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四、加强刑事审判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及时审核通过律师的阅卷申请,便于律师查阅电子卷宗。如没有电子卷宗,应及时安排律师查阅纸质卷宗。律师提出具体事由,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复杂案件、争议较大案件,庭审应至少进行二轮辩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做无罪、轻罪、变更罪名辩护的案件,应引起足够重视,充分听取辩方意见。人民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等位置设置专门律师会见场所。二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会见律师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但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的除外。依法、严格落实分案审理、并案审理相关规定,保障律师全面的发问、质证权利。人民法院设立专门渠道,确保承办法官及时收到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裁判文书要对律师提交的证据及辩护意见全面总结概括,不能遗漏证据及观点。
五、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保障辩护律师依法申请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不得以未网上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律师可以携带电脑会见,看守所应当告知律师不得利用电脑进行通讯、上网、录音、摄像等。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律师助理应当是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递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书面答复。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监狱建立及时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公布控告申诉电话,促进律师会见问题解决。
六、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畅通和律师的对接、沟通渠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对于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调取证据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要依法及时予以答复。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办案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应当吸收。在案件办结前,应当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写明律师相关信息,并载明律师意见、办案机关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提出和法官沟通案情或辩护意见,一般应当允许。庭审结束后律师提出和法官沟通案情或辩护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安排。
七、畅通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渠道。各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受理工作。对于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除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外,也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者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办案机关的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律师向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于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移交其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移交。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按上述途径维护执业权利。
八、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系统,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说明情况,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对查实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要坚持从严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主动交代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定期通报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印发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例汇编,引导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敬畏戒惧,不碰底线红线。
九、落实律师维权、违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将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线索材料,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办理。检察机关将在司法办案或者工作中发现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材料,及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法审查办理。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法受理互相移送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和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后,一般应于六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部门办理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线索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内设机构间的沟通、配合、协调工作,并定期以书面形式互相通报线索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