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行政复议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4-12 17:07

为落实行政复议“便民、为民”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复议管辖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其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管辖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区人民政府管辖其辖区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和住所地在其辖区的交警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其所属单位、辖区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住所地在其辖区的交警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以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四、以区县(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司法局管辖。

五、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其他区县(市)的司法局为其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其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六、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郑州市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郑州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2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