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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毕
郑州市司法局
举报
加强公务员普法教育
加强公务员普法教育,防止把依规依纪依法举报看成恶意举报
郑州市司法局:
近年来根据调研得知,荥阳市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对于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行为极为不满,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不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反而对违法违纪人员包庇纵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将实名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检举人,暗示被举报人去打压举报人。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去追查匿名举报人的电话号码、IP地址,进而“锁定”举报人或者假想举报人,直接或间接向举报人或者假想举报人实施压制报复。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宪法权利。请郑州市司法局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郑州市司法局应当责令荥阳市司法局及时组织荥阳市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必须做到人人熟知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郑州市司法局应当责令荥阳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办理群众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追查匿名举报人的电话号码、IP地址。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查清事实,如果确认公民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可以以该公民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对于匿名的侮辱、诽谤侵权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举报。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三、防止把依规依纪依法举报看成恶意举报。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属完全清白并且要求追究诬告者责任的,被检举控告人必须以书面申诉形式向中共郑州市委、中共郑州市纪委等地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委提出建议,由地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核、认定和处置。
坚决防止出现随意认定恶意举报的情形。中共荥阳市委、荥阳市纪委、各乡镇党委、乡镇纪委、荥阳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荥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均没有认定诬告的权限。
四、所有国家机关必须加大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问责,营造鼓励党员干部和群众依法举报的良好氛围。
五、未经报案、控告、举报和立案程序,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公安机关对任何公民采取通信监控等技术侦查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公安机关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以组织名义向公安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