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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毕
郑州市司法局
建议
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摩托车通行条款
致:郑州市司法局(政府立法处)
一、建议事项
建议将《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郑州人大
启动立法评估、调研、修订程序;废止对合规摩托车 “建成区全域一刀切禁行” 的规定,改为分区域、分路段清单式差异化精细化管控。 建议调整方向:
1.城市高架路、快速路主路、隧道、少数核心重点路段,继续禁止摩托车通行;
2.对证照齐全、上牌年检保险完备、驾驶人持有有效摩托车驾驶证的合规摩托车,开放城市建成区普通市政道路通行;
3.将治理重心转移到严厉查处:无牌无证、非法改装炸街、超速、不佩戴安全头盔、违规穿插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4.配套完善摩托车上牌、登记、年检制度,实现 “管而不禁、严管重罚”,替代现行全域一刀切禁止模式。
二、建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摩托车属于合法机动车,依法享有机动车道路通行权利,法律并未授权地方对手续齐全的机动车实施全域全部禁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兼顾公共管理需要与公民合法出行权益。
3.地方性法规可以对道路通行作出限制,但限制应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尽量采取 “局部路段限行”,不宜对全部合规机动车实施建成区全域排除。
三、提出本建议的现实背景与理由
1.现行条款实施多年,采取除公务车辆以外,所有摩托车一律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通行的一刀切模式中国网中部...。现实中摩托车本身没有被法律禁止生产、销售、购买、缴纳购置税、购买交强险,但在郑州建成区无法上路行驶,形成 “可以买、不能开” 的现实矛盾。
2.摩托车是短途通勤、应急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具备占地小、拥堵环境下通行效率高的特点,在国内大量省会、直辖市得到合理运用。对于普通市民,摩托车具备不可替代的出行价值。
3.摩托车带来的炸街、超速、事故风险,根源是违法驾驶行为,而非摩托车这个交通工具本身。完全可以通过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实现治理目标,不需要全盘剥夺全部合规车主通行权利。
4.一刀切全域禁行客观带来衍生问题:部分群众被迫无牌无证骑行,反而增加交通管理风险;合规车主合法购置的机动车无法发挥使用价值。
四、国内多座大型城市摩托车差异化管控实践参考(北京、西安、上海、南京)
国内多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均未采取 “建成区全域一刀切禁止全部合规摩托车” 模式,普遍采用分号牌、分区域、分路段清单式管控:只封闭高架、快速路、隧道、少数核心路段,普通城市道路对合规摩托车开放通行,把管理重心放在打击各类摩托车交通违法,实现安全治理与出行权益平衡。
西安市:无城区全域禁摩规定。手续齐全的合规摩托车,城区绝大多数普通道路允许正常通行;仅高架路、城市快速路、部分隧道实施局部禁行;摩托车作为机动车遵守尾号限行;依靠路面执法严厉查处炸街、无证、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实现 “管而不禁”。
北京市:实施分号牌、分区域差异化管控,并非全城禁摩。京 B 号牌摩托车允许在四环以外绝大多数城市道路正常通行;仅四环以内、长安街等核心重点路段、环路主路实施限行;郊区大片道路对合规摩托车开放;对外地号牌摩托车设置六环以内限制,采取清单式路段禁行,而非全部城区一刀切禁止北京市公安...。
上海市:并非全域全部禁止本地合规摩托车。沪 A、沪 B 登记合规二轮摩托车,仅城市快速路、高架、隧道、“三纵三横” 主干道、陆家嘴少数核心片区禁止通行;城市外围大量普通市政道路允许合规摩托车正常骑行;对外地号牌摩托车设置外环以内区域限制;采用号牌分区、重点路段禁行模式,而非全盘禁止。
南京市:本地苏 A 合规摩托车不实施江南建成区全域禁行;主要限制外地号牌摩托车进入江南绕城公路以内;绕城公路以外、江北大片城市建成区,本地合规摩托车可以正常通行;管控重点集中于高架隧道禁行、外牌准入管理,并未一刀切禁止全部合法摩托车进入城市。
小结:上述城市均为人口规模大、交通压力大的大型城市,其治理实践证明:维护城市交通安全,不需要把全部合规摩托车排除在整个城市建成区之外。通过上牌、年检、强制保险,加上重点路段禁行 + 严厉打击违法,完全可以实现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五、对郑州市修订法规的具体可落地建议
结合外地城市经验,结合郑州本地交通现状,建议修订后的制度设计:
1.明确禁行清单(清单式管理):仅将城市高架、快速路主路、封闭式隧道、极少数核心景观主干道列为摩托车禁行道路;除此之外建成区普通城市道路,证照齐全的本地摩托车允许通行;禁行道路应当全部设置清晰国标交通禁令标志,做到 “非禁即行”。
2.区分车辆与驾驶人资质:只针对违法的人、违法改装的车进行严厉处罚;不剥夺手续齐全、守法驾驶人的路权。加大对无牌无证、改装炸街、超速、不戴头盔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3.完善配套登记制度:配套放开本地摩托车注册上牌、年检通道,实现 “买得到、上得了牌、合规可以上路” 制度闭环。
4.设置过渡期与风险评估:法规修订过程中开展社会调研、风险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听取交警、市民、交通专家意见,平稳过渡。
六、补充说明
本人充分理解当年制定该条例,立法初衷是缓解交通压力、防范摩托车交通事故、治理炸街扰民问题。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一刀切全域禁摩的治理模式已经存在现实矛盾。 恳请贵委将本份公民立法建议纳入法规评估、立法调研参考;建议启动对《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后评估,借鉴国内大型城市精细化管理经验,对摩托车通行规则予以优化修订。
本人愿意配合后续调研、座谈,提供更多意见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