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诉新密市某才艺培训中心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8-12-14 08:31

    指派单位    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    赵俊峰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30日武某母亲为武某报名参加新密市某才艺培训中心(又名新密市某舞蹈培训基地,以某某舞蹈之名被人熟知)的舞蹈培训班并交纳全年学费。

2014年12月7日武某在某某舞蹈学习期间,贴墙下腰时摔倒,随后双腿失去知觉。在新密市中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检查无法确诊。2014年12月8日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武某在该院接受治疗及康复理疗。2015年10月7日因资金困难,伤情并无好转,武某出院回家休养。武某受伤后,该培训中心仅垫付了十万元,其余均由武某自行垫付。双方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原告武某受伤时只有四岁,伤后导致高位截瘫,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武某母亲只能辞去工作,专门陪护女儿;其父亲作为货车司机,收入微薄。武某受到如此严重伤害,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毁灭性打击。

2015年11月2日,在接到武某的母亲申请后,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赵俊峰律师担任原告武某的诉讼代理人。赵俊峰律师接受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于当天对武某的母亲进行了接待并详细咨询了案件的整个事情发生过程、武某的受伤情况、恢复情况等。在本次询问过程中,根据武某母亲提供的学费专用收据以及接送卡发现,学费专用收据上的名字、印章与该培训中心发放的接送卡中的名字并不一致。经在新密市教育体育局核实,该培训中心全称为新密市某才艺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校长为李某某。赵律师又结合武某父亲与李某在新密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认定该培训中心又称某某舞蹈学校。由此确认了以新密市某才艺培训中心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赵俊峰律师在核实完本案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向武某母亲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需要更扎实的证据证明武某是在该培训中心学习期间摔倒受伤;2、针对武某的伤情,需要申请伤残等级、护理期间、护理依赖程度、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鉴定才能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需要考虑责任划分问题,责任划分直接影响赔偿数额。

针对武某母亲陈述武某受伤过程,赵律师建议第一个发现孩子受伤并通知孩子父亲的人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孩子受伤时的经过。另外考虑到本案赔偿数额巨大,诉讼费的数额也是比较高的,赵律师积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特申请了本案诉讼费的缓交,免去了因维权成本过高对武某家人造成的巨大压力。立案后,赵律师陆续向新密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护理期间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申请、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申请,经鉴定,武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定配国内普通型髋膝踝足截瘫矫形器(不锈钢材质)每次需人民币叁万圆(30000元),髋膝踝足截瘫矫形器成年前每两年更换一次,成年后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需其价值5%的维修保养费用。在全部的鉴定结果出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赵律师进行了相关赔偿项目的列项和计算,并多次到新密市人民法院阅卷,核实对方证据提交情况,计算武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85万余元。该损失中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外,另有按照20年计算的护理费用以及按照80岁计算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赵律师除整理了证据目录外,就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对方否认武某受伤地点在其学校内等诉讼风险制定了一系列的诉讼方案,就开庭进行了模拟并制作了相应的庭审笔录以应对庭审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

开庭过程中,该培训中心答辩认为武某在课间时间因下腰时摔伤,应当属一起意外事故或武某自身原因所致,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武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武某摔伤后,培训中心及时将其送往就近的卫生所诊疗,并未发现其腰部受伤,武某在次日才被诊断为脊髓损伤,武某在学校摔伤与脊髓损伤没有关系,培训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为支持上述答辩意见,培训中心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三个录音资料以及《学生须知》、《舞蹈室规章制度》各一份。

赵俊峰律师针对其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该证据在形式和实质上存在严重瑕疵,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中卫生所某某医生的内容相互矛盾,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培训中心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不应予以采信。就此发表如下辩论意见:武某受伤时只有四岁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武某在培训中心学习舞蹈期间摔伤,受伤时没有老师在场,培训中心就此事已经在庭审中予以认可,而培训中心的教师配备、安保、医务卫生条件、应急处理方案等均不具备要求,培训中心显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推定培训中心有过错,并应就武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判决,判决中采纳了赵俊峰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判令培训中心赔偿武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86余万元,超过二十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可另行起诉,使受援人武某遭受的损害得到应有的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主体身份的特别:受援人受伤时年龄小,当时只有4岁,伤残级别高,伤情为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被告主体身份的隐蔽,在社会上有有多个名称,导致被告主体身份确认及取证困难。

案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受援人,在详细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疑难点着重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疑难点进行诉讼方案设计,尽最大可能地降低诉讼过程中的风险。同时,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向新密市教育体育局、新密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积极核实情况,调取对有利证据并深入了解对方情况,保障了诉讼程序顺利完成。

本案援助律师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解决了受援人经济困难和法律困难,从缓交诉讼费用入手,为受援人争取医疗费用,同时进行精细的诉讼方案,最后得到应得的赔偿。

在受援人受到突如其来的灾难时,新密市司法局援助中心及时指派承办律师进行援助工作,援助律师工作得力,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安定,得到了受援人以及人民法院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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