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违规上路把祸闯 百万赔偿该由谁承担
来源: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4-12-18 00:00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郑某某、周某某、郑州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窑炉材料有限公司、新密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新密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指派单位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及所在单位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

受援人及身份类型崔某某  农民

 

 

 

案情简介

新密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村民小组)与新密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村民小组)共同出资购买叉车一辆,交给郑州某某窑炉材料有限公司长期租赁使用,双方签订有书面租赁协议,该叉车自购买、使用后,一直未在安监部门进行备案。20134月份,包工头周某某与郑州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1份,因施工需要,雇佣郑州某某窑炉材料有限公司叉车司机郑某某驾驶叉车搬运钢结构。郑某某不具备叉车驾驶资格,在郑州某某窑炉材料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叉车出厂为周某某干活,在道路上搬运钢结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受伤,郑某某肇事后逃逸,崔某在医院救治3个多月花费巨额医疗费后不幸去世。

 

 

援助过程

本案自立案到一审判决,历经多次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两次开庭,历时14个月。

接受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援助律师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向家属了解到的受害人的医疗费花费及可能的伤残情况,初步确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搜集初步证据,及时代书民事起诉状,指导家属立案。

因受害人经济困难,援助律师建议受害人家属向辖区基层组织申请开具困难证明,并代书起草减、免诉讼费申请书,并获得法院准许。

立案之后,因肇事车辆权属不清,援助律师又向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阅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卷宗,复印卷宗后援助律师依据实际情况建议当事人追加车辆所有人甲村民小组、乙村民小组为本案被告,代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补充诉状,提交法庭。

了解到受害人住院期间已经花费巨额医疗费,且仍在不断增加之中,家属已经无力支付,援助律师积极向法庭说明情况,建议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争取解决一部分医疗费。因几个被告相互推脱责任,过程十分艰辛,援助律师不辞辛苦,最终法庭先予执行回10万元,解决了受援人的燃眉之急。

同时,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的案件事实,将诉讼请求增加到50万元,并代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诉状、提交法庭。

在受害人治疗后期,通过与家属的沟通,得知受害人病情十分危重,医院已经数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受害人有随时死亡的风险,建议家属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继续为受害人治疗,另一方面,提前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1、准备家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即一旦受害人死亡家属作为原告的资格证明;2、受害人虽登记为农村户籍,但事发之前一直在新密市城区工作、居住生活,已有数年,援助律师向家属充分说明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建议家属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不幸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可以依据城镇标准计算,在法律范围内为受害人及家属争取最大的利益。

20137月份,受害人不幸去世,援助律师在安慰家属的同时,已经准备好起诉状、赔偿清单、证据目录以及证据材料,指导家属作为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通过计算,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全部损失为107万余元,因肇事方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损失应当全部由被告承担。

此案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叉车的法律属性,以及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如何抽丝剥茧,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援助律师多方查阅资料,并积极和同行资深律师、审判人员沟通,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201022号文件“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就包含叉车,其法律属性为“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作业范围严格限定在作业区域,依法不得上路行驶,属于特种设备。国家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的管理严格,不仅需要备案,还需要使用单位建立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依法不需要投保交强险。

明确了第一个核心问题,第二个核心问题迎刃而解,援助律师查阅了《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搜集了相关案例,得出结论:该案表面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损害结果的发生,绝不仅仅是肇事司机一个人的过错,本案属于多因一果致害案件。另一方面,以肇事司机一人之力,绝对无法承担巨额赔偿,必须充分论证其他被告在此案中的过错,才有可能使其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及家属的权利才会得到落到实处。

通过分析证据材料发现,本案被告甲村民小组与乙村民小组作为叉车的所有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档案;被告郑州某某窑炉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管理人,对肇事叉车疏于管理,致使肇事叉车违规上路行驶;被告郑某某作为驾驶人,无证驾驶,被告周某某作为郑某某的雇主,对于雇员选任有误;被告郑州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于现场施工未确保安全,均具有重大过错。被告郑某某应当承担因侵权导致的赔偿责任,其余被告因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对被告郑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此案原、被告较多,代理人较多,原告五人,被告六人,原告代理律师1名,被告代理律师6名,双方证据材料较多,共计数十份,援助律师建议法庭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尽快审结此案,减轻当事人诉累,受害人早日获得应有赔偿。

此案于2013815日第一次在新密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前,援助律师再次梳理思路,整理好材料,对此案充满信心。援助律师共向法庭提供十组证据来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也纷纷举证,证据材料包括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原、被告双方质证过程异常激烈,一直进行到晚上8点多才结束,争议焦点得以明确。

20131021日,此案再次开庭审理,被告均主张:1、受害人自身有过错,无证驾驶;2、死亡赔偿金应当依据农村标准计算;3、被告无责任。援助律师沉着冷静,以充分、扎实的证据为基础,展开论述,对于被告的无理答辩理由予以反击。

考虑到本案一旦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可能性较大,受害人家属获得赔偿的过程会漫长而艰辛,为切实维护受害人及家属的合法利益,在征得受害人家属同意的前提下,援助律师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多次试图与被告沟通,试图达成调解并快速履行,但六被告均态度强硬,拒绝调解,调解方案被否决。

最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46月份作出一审判决,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绝大部分采纳。受害人家属拿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多次对援助律师表示感谢。

 

 

援助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大部分意见,判决被告郑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7227.17元,被告周某某、郑州某某窑炉材料有限公司、郑州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援人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有别于一般的交通事故,首先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较大,受害人在花费50多万元的医疗费后仍不幸去世;其次,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存在争议。虽然公安机关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但肇事车辆属于特种设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能够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肇事方据此一再抗辩此案属于安全事故,不适用交法;第三,在交通事故之外,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此案是援助律师执业以来办理的一起一审耗时最长、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正因如此,才真正考验援助律师的执业态度和执业技能。为避免因漏列当事人可能出现的程序问题,代理人将所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均列为被告。援助律师依据证据材料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关系、雇佣关系、租赁关系、工程承包关系,抽丝剥茧,从“多因一果”入手,经过艰苦努力最终为受害人及其家属争得了一个较为满意的判决结果。但生命无价,百万赔偿换不回一条鲜活的生命,援助律师也在为一个本不该逝去的生命惋惜,如果我们能提高安全意识,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安全生产,重于泰山,车祸猛于虎,惨痛的教训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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