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杨某等14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6-03 15:25

【案情简介】

2021年,杨某等14人跟随包工头张某在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某项目从事桥梁施工建设。2022年5月,因包工头张某及相关单位未及时结算劳务工资,尚欠杨某等14人工资共计57万元,杨某等14人被迫离场。

2024年5月8日,杨某等14人向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该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杨某等14人作为进城务工农民工,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王向锋律师、刘鹏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杨某等14人沟通,详细了解案情,梳理证据。发现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1.仅有包工头张某出具的欠条;2.缺乏其他相关单位即被告的相关信息;3.在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杨某等14人与其他责任主体(尤其是总包单位)的劳务关系及欠款事实;4.明确违法分包情形下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5.包工头张某与分包单位存在诉讼纠纷,本案有涉及重复起诉的风险。

为解决以上问题,1.承办律师陪同杨某等14人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前往银行调取工资发放流水记录,以佐证劳务关系的存在及薪酬标准;2.通过向有关部门查阅案涉工程信息及实地走访,查明该工程总承包单位是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1和杨某2借用分包单位资质,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张某等案件基本情况;3.并针对有可能存在的重复起诉风险,承办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并主动查询、筛选了多份涉及类似情形的、支持不构成重复起诉观点的生效裁判案例,并拟定了庭审方案和诉讼策略,准备在诉讼中提交。

2024年5月14日,本案在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时,总包单位认为其与杨某等14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应支付该工资;包工头张某和实际施工人杨某1、杨某2认可该工资但其无力支付,应由中建八局支付;分包单位突然提交包工头张某与其就涉案工程的生效判决书,称该案已由中牟法院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杨某等14人的此次诉讼涉嫌“重复起诉”。

承办律师认为:1.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2.中建某局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由先行清偿。3.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未采纳承办律师关于不构成重复起诉的意见,裁定驳回了杨某等14人的起诉。杨某等14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再次聚焦“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强调了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以及总包方应当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遂作出裁定: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024年7月17日,本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1.被告张某支付杨某等14人劳务工资共计570000元;2.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受援人杨某等14人对该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其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权益通过法律途径最终得到确认和保障。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相关义务人已经向杨某等14人支付劳务工资,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杨某等十四人向承办律师赠送锦旗,满载深情厚谊,是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认可也是鞭策!【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民工群体性劳务合同纠纷,其焦点和难点在于包工头与分包单位产生诉讼后,其判决未执行到位时,农民工还能否起诉总包单位并要求其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即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重复起诉?通过本案的有效办理,清晰展示了在遭遇“重复起诉”错误裁定时,如何通过有效维护当事人诉权,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程序救济的范例,为以后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提供了新的诉讼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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