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意见》出台
来源:郑州市司法局     时间:2009-12-28 00:00

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政府办公厅

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

调解机制的意见》

 

为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郑州建设,近日,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意见》(郑办[2009]4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阐述了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以下简称大调解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了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立大调解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和受理的民间矛盾纠纷和一般性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分流指派、调解调度、督查督办、综合治理考核及“一票否决”建议权,实行集中管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要建立四项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联合排调制度,三个调解系统在立足于独立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要注意吸纳其他两个系统的调解人员参加,充分发挥三种调解手段的协调配合作用;三是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定期组织三个调解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四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制度,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人民调解协议要予以支持。要确立四种模式:一是诉前调解模式,司法局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设专职调解员12名,对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在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二是诉中委托调解模式,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部分有可能通过调委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是驻所调解模式,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对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委托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四是基层行政联动模式,对一些特定的矛盾纠纷,要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制度为平台,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动调解的协作机制。

《意见》还要求,人民调解是三大调解的连接点,必须突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大调解机制的顺利运行。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大调解工作摆在构建平安郑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位置上,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有关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规定,做到调解组织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规范人民调解文书,建立健全各类调解组织的岗位责任制和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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