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检查制度
为科学有效组织行政处罚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处罚,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郑法〔2011〕19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检查,是指局法制仲裁处对局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行政处罚检查应当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预防、查处与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处罚检查工作由市局法制仲裁处牵头组织局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实施。
局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查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无违规违纪或失职行为;
(五)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是否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六)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处罚权限、管理范围;
(七)行政处罚案卷归档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1.有无案件卷宗封面;
2.有无案件卷宗目录;
3.有无立案审批表;
4.有无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5.有无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6.有无证据材料;
7.有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笔录;
8.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听证程序适用正确:
(1)有无听证公告;
(2)有无听证告知书;
(3)有无听证通知书;
(4)举行听证会的,有无听证笔录;
(5)听证结束后,是否制作有听证报告书。
9.有无案件结案审批表;
10.有无案件调查处理报告;
11.有无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2.有无行A处罚决定书;
13.有无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二)现场检查与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文书相结合;
(三)听取汇报与对行政执法人员抽查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经常对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处罚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纠正;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文书检查时发现行政处罚存在违规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有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仪容不整,态度恶劣,执法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