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指导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郑法〔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是指对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就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告知。
第三条 告知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第四条 告知的形式:
(一)书面告知:
即填写统一格式的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等情况,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主要适用于一般程序。
(二)口头告知:
即当面以口头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等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
第五条 采取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调查的事实、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幅度及裁量依据等情况,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事实、自由裁量幅度、法律依据等加以注明。
第六条 采取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当面作出口头告知,并由行政相对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听证之前应制作《听证公告》、《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享有的权利,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选择的处罚种类、理由、法律依据等,报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采纳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理由。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河南省司法厅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见附件),并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依据及内容。
第十一条 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告知理由,造成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或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