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制度
来源:郑州市司法局     时间:2012-05-17 00:00

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局机关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

    第三条  局法制仲裁处负责对局机关行政执法处室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局法制仲裁处或者省厅法制仲裁处投诉: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实施罚款不使用市政府统一罚没票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四)将罚款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

    第五条  局法制仲裁处机构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0371-67631194、电子信箱sfjfzc@126.com,方便行政相对人投诉。
  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本人基本情况。
  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的,法制仲裁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处室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相对人以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处室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行政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仲裁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相对人又投诉的;
    
(二)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其中已有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处罚投诉,法制仲裁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构进行投诉。

    第九条  局法制仲裁处受理行政处罚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投诉受理登记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局法制仲裁处办理行政处罚投诉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处室调阅案卷,询问经办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案情。
 
 有关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法制仲裁处办理投诉,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制仲裁处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立即改正,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处室拒不执行法制仲裁处作出的投诉处理意见的,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依法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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