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是指局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第三条 局法制仲裁处在局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局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进行评查。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依据《郑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案件评查办法》(郑司文〔2010〕210号)和《郑州市司法局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意见》(郑司文〔2011〕33号)文件要求,每季度从局机关行政执法处室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进行评查,写出评价意见,评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条 评查案卷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评查的质量和效果。必要时,评查人员可以询问案件的承办人和行政处罚相对人。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案件,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行政执法处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抽查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第七条 局法制仲裁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错误或者存在其他执法过错的,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