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来源:郑州市司法局     时间:2012-05-17 00:00

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郑法201119)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局法制仲裁处对司法行政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局机关行政执法处职能处室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

第三条  局机关行政执法处职能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应当参考指导性案例,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但是不得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四条  局机关行政执法处职能处室应当及时向局法制仲裁处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书面及电子文件: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 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 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 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案例;

    () 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 与行政相对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 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 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 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

    第五条  局法制仲裁处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

    第六条  局法制仲裁处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  局法制仲裁处对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可通过司法行政网等形式供局机关行政执法处职能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除外。

第八条  局法制仲裁处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及时补充更新,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九条  局法制仲裁处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相抵触的;

    () 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 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 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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