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郑州市基层法律服务业协会在郑州市司法局党委坚强领导、市民政局民管办悉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以 “服务法治郑州、守护社会公平、赋能行业发展”为核心使命,坚持党建引领、规范执业、服务会员、奉献社会,统筹推进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教育培训、会员服务、公益普法、行业建设等重点任务,全面巩固工作成果、破解发展难题、提升服务质效,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取得新进展,积极响应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部署,深度融入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与公共法律服务普惠均等建设,为法治郑州、平安郑州建设提供了坚实基层法治保障。截止2025年底,我会共有会员单位72个,会员394人。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坚持党建引领,筑牢行业发展政治根基
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党的领导贯穿协会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持续深化党支部建设成果,积极参加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市区二级行业协会党建工作推进会等重要会议,深化作风建设,紧扣全市司法行政“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精准把握行业党建与业务融合方向。常态化组织支部成员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体基层法律工作者不断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健全制度体系,推进行业规范高效运行
以制度化、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持续完善内部治理与行业管理机制,夯实行业健康发展基础。
1、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在既有档案指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统一印制并发放业务档案归档指引及配套材料,实现全市会员单位全覆盖,从源头统一办案流程、规范案卷管理,提升行业整体执业标准化水平。
2、完善内控管理机制:针对审计发现问题逐项整改,制定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固定资产采购保管盘点及处置管理办法,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协会运行合规有序。
3、强化财务管理规范:召开财务专题会议,严格执行报销审批、资产补录、凭证补齐等流程,全面整改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财务工作制度化、精细化、透明化,切实维护协会与行业良好形象。
(三)精准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会员执业能力
坚持“实战实用、精准赋能”原则,持续提升基层法律工作者专业素养与办案能力。协会秘书处按照市局部署,提前实地考察培训场所、精细筛选授课师资、紧扣实务设计课程,确保培训内容贴合办案需求。年度集中培训圆满完成,课程聚焦高频业务、疑难案件、法规解读,培训后增设互动答疑环节,针对性解决会员执业痛点难点,着力补齐基层法律服务专业化短板,提升基层依法服务能力,有效帮助会员更新法律知识、提升复杂案件办理能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持续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夯实人才根基。
(四)优化会员服务,增强行业凝聚力向心力
坚守“会员为本、服务至上”理念,不断丰富服务载体、提升服务温度,构建暖心高效服务体系。
1、搭建多元交流平台:以协会公众号、培训微信群为核心阵地,常态化推送工作动态、实务技巧、节日祝福等,促进会员线上交流、经验共享、互助成长。
2、开展暖心关怀活动:组织开展年末年长基层法律工作者慰问活动,传递组织温暖,彰显行业人文关怀。
3、快速响应会员诉求:健全诉求收集与处置机制,通过及时走访座谈、上会研究等不同应对形式,及时给出对策,会员满意度持续提升,行业向心力、凝聚力不断增强。
(五)培育巾帼力量,搭建女法律工作者发展平台
高度重视巾帼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聚焦行业内110余名女基层法律工作者(占总人数27%以上)发展需求,稳步推进女工作者委员会建设。本年度正式成立协会女工作者委员会筹备组,明确牵头责任、细化工作分工,统筹推进组织架构、活动计划等筹备工作。充分发挥女法律工作者在家事调解、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规划开展业务交流、案例研讨、能力提升、公益服务等特色活动,全力释放“她力量”,为行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六)深化法治公益,践行法律服务为民宗旨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与法治宣传活动,彰显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担当。
1、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按照市民政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民反诈集中宣传”、“民营经济促进法学习宣传”等活动,提升群众法治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
2、参与基层法治服务:按照市、区社工部统一部署,积极投身“商社根系、深耕计划”,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助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组织会员无偿为基层单位、企业、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矛盾化解、合规指导等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3、参加宪法宣传日活动:精心组织参与“12・4” 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发放资料、案例讲解、普法宣讲等形式,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走进群众、深入人心。
全年公益法律服务频次、服务群众数量稳步提升,获得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七)加强行业交流,拓展行业发展视野
有序推进跨行业、跨区域交流学习筹备工作,在时机成熟时适时与郑州市律师协会、外地市优秀基层法律服务业协会开展对标学习,围绕行业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创新、公益服务等重点内容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助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与均衡发展,为推动我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提质升级、争创一流奠定基础。
(八)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协会综合管理水平
持续加强协会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与服务水平。主动加强与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主管部门沟通汇报,确保工作部署同频共振;组织管理人员参加社会团体能力提升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履职效能;积极探索科学管理模式,访问数字科技集团,对数字化建设有了新的认识,加快对接全市“智慧司法”建设布局,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动协会高效运转、规范发展。
(九)存在问题与不足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协会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短板:一是数字化平台建设进度有待加快;二是巾帼法律服务队伍作用发挥仍需强化;三是行业合作与资源整合力度不足;四是公益服务品牌化、常态化水平仍需提升;五是行业规范化建设与全市行业监管要求仍有差距,基层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十)下一步工作思路
1、持续强化党建引领,落实全市司法行政政治建设要求,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2、深化行业规范建设,严格行业监管,提升执业标准化水平。
3、优化教育培训与会员服务,夯实基层服务队伍能力,增强行业活力。
4、做强公益普法品牌,融入全市“八五”普法规划,提升社会服务影响力。
5、加强行业协同发展,对接智慧司法与基层基础建设部署,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提质增效。
2025年,协会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成果丰硕。新的一年,郑州市基层法律服务业协会将继续团结带领全体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以全市司法行政“品牌建设年”为抓手,不断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能力与水平,为郑州市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在某村非农用地自建了一处厂房,并将其租赁给郭某用于经营家具生产。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郭某按约支付了租金并开始经营。
一、纠纷原因
在租赁期间(第二年),郭某的客户在厂内进行货物装卸时引发火灾,导致厂房及损毁。火灾发生后,郭某认为厂房建造没有经过消防验收,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张某应当退还之前一年缴纳的房租20万元,遂向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退还之火灾前一年租金并赔偿自己物品(被张某处理出售)的损失损失。
张某则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火灾是由于郭某的客户操作不当引发的,与厂房本身的安全无关。且根据合同约定,郭某应当返还租赁物。因此,张某提起反诉,要求郭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火灾导致的厂房损毁费用及其他损失。
二、法院调查与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的直接原因是郭某的客户在装卸货物时操作不当,与厂房本身的安全状况无关。此外,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应对保障租赁物完整返还,并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厂房存在安全隐患,且火灾的发生与其客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郭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定郭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障租赁物完整返还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郭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张某因火灾导致的厂房损毁费用。同时,认为房屋建造超20年,价值应酌减。被告留置出售郭某的物品应抵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支持张某的反诉请求,判令郭某赔偿张某16万元。
三、判决结果
1.驳回郭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支持张某的反诉请求,判令郭某赔偿张某16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及租赁中安全责任划分及违约责任认定。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双方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及事实证据,认定火灾的发生与厂房本身的安全状况无关,而是由于郭某的客户引发。同时,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认定郭某未履行安全管理及返还完整租赁物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同时也提醒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管理责任,避免因第三方行为导致损失。
案例二
房主胡某打算完成自家老住宅墙面/屋顶翻新漆墙作业,经熟人介绍,与同小区同单元楼从事家装翻新涂刷业务的王某达成口头约定:由王某独立完成全屋墙面/屋顶打磨、粉刷全部施工任务,胡某一次性支付劳务及材料款共计9500元,施工工具、防护用品均由王某自行准备,施工工期、每日工作时段由王某自主安排。
2025年4月1日上午10时,王某自行架设人字梯进行高处墙面涂刷,因为没有做好梯子防滑措施,脚下打滑从梯子上坠落,造成右脚踝关节骨折,当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700元。
事故发生之后,王某认为自己是给胡某干活受伤,双方属于雇佣关系,房主胡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要求胡某赔付全部损失。但胡某提出,自己是将整套粉刷墙漆工程打包发包出去,属于承揽合作,王某施工安全应当自行负责,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拿出5000元慰问金,双方分歧巨大,多次协商无果,于是郑州法律服务所申请调解。
一、纠纷争议焦点
1、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
2、如果构成承揽关系,房主胡某是否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划分比例以及赔偿金额
二、调解纠纷实施过程
郑州基层所两名法律工作者首先分别单独沟通两方当事人,安抚双方情绪,再结合法律规定厘清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带工具、自主安排工作任务,依靠交付最终工作任务成果获取报酬,需要自行承担作业风险;雇佣劳务关系是雇员听从雇主安排指挥,按照工作任务时长获取劳务报酬。
本案中,胡某一次性支付包干工程款、不干预王某每日施工安排、施工设备全部由王某自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同时主持调解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向房主胡某释明法律风险:房主选任的时候,没有核查王某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条件,存在一定选任过失,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主持调解员给出折中调解思路:王某作为长期从事批墙/漆墙/翻新施工的从业者,高空作业没有落实防滑防护,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房主胡某承担选任疏忽的次要责任。经过多轮调解协商,双方逐步缩小赔偿金额差距。
三、最终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1、房主胡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赔偿款12000元,款项于协议签订3日内付清。
2、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王某收到赔偿款之后,不得再就本次摔伤事件为由,通过诉讼、信访等任何途径向胡某另行主张其它赔偿。
3、双方自愿解除本次家装翻新漆墙承揽约定,未完成的施工项目由王某自行和房主胡某协商后续处置方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调解赔偿协议书后即时生效。
四、案件调解成功评析
本案纠纷的核心难点就是准确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务雇佣。承揽人要对施工过程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但是发包方不能因此完全放松安全管理义务,对于存在高空风险的家装翻新项目,应当核查施工方的安全防护条件。普通居民在家庭装修发包工程的时候,应当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划分,尽可能规避人身损害的法律风险。
郑州市基层法律服务业协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