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撤销房产共有登记案
指派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及所在单位: 王令牛 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受援人及身份类型: 张某 低保对象,老年人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单位退休职工,1995年与妻子李某离婚后单独生活。退休以后,张某依靠低保工资和租住政府的廉租房生活。2013年在审核廉租房资格时,发现张某名下有住房。原来,张某与妻子李某离婚后,李某隐瞒与张某离婚的事实,利用张某的工龄,参与购买单位房改房,并将张某做为房屋的共有人,导致政府廉租房审核时,无法继续租住廉租房而产生纠纷。
援助过程:
2013年11月28日,张某到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下称金水法援)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撤销涉案房屋共有人登记。虽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张某诉求的案由不在援助范围,但由于张某系低保户,房产共有登记造成张某无法继续租住政府廉租房,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金水法援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中心专职律师王令牛承办该案。
案件分为两个阶段援助。
一、非诉援助
2013年11月12日,张某拿着有一套房产登记信息的证明,就到金水法援咨询相关事宜,并口头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鉴于张某有脑梗病,说话不利索,走路不方便,自己到有关部门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区法律援助中心采取预受理的方式安排王律师开展援助工作。
王律师先是陪同张某到相关单位调取了张某与他妻子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显示张某在离婚后没有新的结婚登记记录。
而后,王律师又陪同张某来到工作单位了解到张某名下的房产系李某用自己和张某的工龄购买的省直单位房改房,所有权人为李某,共有人为张某。售房人是河南省直某单位,审批单位是河南省某单位。
掌握基本情况后,结合本案的基本情况,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本纠纷必须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不答复或拒绝履行行政行为后,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年代久远,张某的原属单位已经不存在了,王律师通过多方努力,找到了履行原单位职责的河南省省直某单位和郑州市市直某单位。11月29日,王律师通过特快专递分别向省省直某单位和市直某单位提交了《纠正审批事项申请书》和《郑州市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申请书》,请求上述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12月20日,省直某单位回复称:审批没有不当之处,不予受理。而市直某单位一直到超过《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期限也没有给予答复。
二、行政诉讼援助
2014年2月8日,王律师约见了受援人,审查了他的证据材料,向金水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为切实保护张某合法权益,根据金水区法院立案庭的要求,经过多次协商,王律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撤销金水区某房屋产权的登记。立案后,法院要求追加售房单位和张某的前妻李某为共同第三人。由于张某与妻子离婚多年没有往来,而涉案房屋已经对外出租,无法联系李某。而售房单位为涉密单位,没有登记联系电话。王律师通过多方努力,找到售房单位,通过单位老干部科,与李某取得联系,将开庭传票送达共同第三人。
庭审时,被告市直某单位辩称,他们对涉案房屋的登记,是根据省直某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的,涉及省直房屋的房改审批,都是由省直单位负责,他们即不审查,也不审批,所以没有不当的行政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省直某单位辩称,涉案房屋的买卖双方是第三人,他们只是负责审查买卖双方材料的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性审查,至于张某与李某是否离婚,他们没有核实义务。所以他们的行为也没有不当之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李某也辩称自己没有过错。
法庭组织调解时候,两个被告都觉得张某的请求合法,但是要想撤销张某的共有人登记,涉及到当时的房改政策:李某能够享受多少面积房改优惠;去掉张某的工龄后,李某还要补交多少钱;房改早已结束,人员已经调整到其他岗位,操作起来非常麻烦。鉴于以上原因,被告不好自己解决,希望法院判决后再处理。
王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性,根据法律的规定,多次与省直某单位和市直某单位以及李某进行沟通联系,详细解释了房屋共有登记将给张某生活造成的重大影响,取得了共同被告人的理解和支持。5月19日金水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原告张某在金水区某房屋登记中的共有人登记。
至此,不仅受援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而且被告也比较认同,判决的履行及时到位,取得圆满结局。
案件点评:
该案看起来不很复杂,但是,行政案件,由于被告的特殊性,全国统计资料显示,原告胜诉率约三成。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到“比如这些年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胜诉率明显下降”。该案能全面胜诉,来之不易。在保护授权人合法权利同时,表明承办律师能够全面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反映了办案律师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