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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5〕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25日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14〕30号),设立郑州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监督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的职责。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监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市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监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四)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各行业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负责全市律师工作机构和执业证年审(检)注册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全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培训、轮训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管理、网络信息、统计保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平安建设工作。

(二)督察处。督察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和局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指导、监督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警务督察工作;督察局机关和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情况。

(三)监狱戒毒工作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全市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和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教育、习艺性劳动、生活卫生防疫,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和戒毒康复等工作。

(四)法制宣传处。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对外新闻宣传报道、网络信息及与新闻媒体记者的联系;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系统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应对引导;指导政法干校工作。

(五)法律服务业工作管理处。指导全市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培训;指导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指导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负责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者工作;指导和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基层工作处。指导全市乡镇(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对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工作;指导市法律服务者协会工作;指导、监督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七)社区矫正处。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

(八)国家司法考试处。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考试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协助办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手续,并对本市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理论研究,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九)法制仲裁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催查办工作;负责审核、报批仲裁员资格工作,协助省司法厅承担仲裁委员会的审核登记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文稿起草和理论调研工作;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核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十)财务装备审计处。负责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行政和事业经费;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所属单位财政拨款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基本建设投资;负责本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和政府采购工作。

(十一)政治部(警务处)。负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协助管理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协调组织处、人事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工作。

(十二)组织处。负责管理局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和工青妇工作。

(十三)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112名。其中:局长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设领导职数3名,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享受副县级待遇),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  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