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亮等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
来源: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8-06-21 09:14

    指派单位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帅印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0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案外人杨某某带着女儿陈某从豫丰街锦艺新时代小区进门口的火车涵洞西侧便道路过回家时,由于该便道路边的护栏年久失修导致案外人杨某某和女儿陈某从便道上摔到锦艺新时代小区的进车道上,最终导致案外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多处擦伤。

申请人作为案外人杨某某的家属认为,本案中便道上的护栏属于公共安全保护设施,正是由于该设施的年久失修管理不到位才酿成了今日的悲剧。事发后,申请人在社区及办事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找到本案对涉案护栏具有管理义务的四个被告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但四被告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相应的公共场所管理责任。无奈之下,申请人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过程】

赵律师作为本案的援助律师,自2016年3月29日接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便当天会见了受援人陈某某及家属,在详细的询问案情后,赵律师便发现该案存在众多事实及疑点需要证据来证明:首先案发时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案发生的经过。其次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抢救治疗的过程。再次是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及其家属尽到了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最重要的是案发地的护栏由谁管理,责任主体是谁。

找到问题只是第一步。经过认真询问受害人家属案发时的情况,赵律师协同受害人家属调取了案发时的出警记录,受害人住院的病历,以及受害人家属曾向社区及物业公司反映过护栏安全问题的证据。在这一切证据准备停当后,赵律师便起草了《民事起诉书》进行立案。立案后赵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案情并带着法官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察。因为本案的被告涉及多家政府单位及企业,在发传票期间几经波折才最终找到企业的经营地址。庭审中赵律师向法院阐述了观点及法律依据:

一、本案事故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受害人杨某某带着女儿陈某是从豫丰街锦衣新时代小区进门口的火车涵洞西侧引道回家时,由于引道护栏年久失修才导致受害人杨某某从引道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和现场证人询问笔录为证,另外申请人陈某某本人也目睹了案发时的情况。可以说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并不存在其他外力和其他侵权人导致事故发生。

二、申请人起诉的法律依据充分。本案案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任何人都能从引道上经过。该引道距离道下路面高度至少1米以上,任何人从上面摔下都会造成身体伤害。本案五上诉人无论从行政职责上来说还是从实际管理、使用、受益人的角度来说,均与涉案护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都可以认定为涉案引道护栏曾经的管理人。现侵权损害后果已经出现,但是本案五被告人作为护栏管理、使用、受益部门均不承认自己是护栏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将五被告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三、本案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本案五被告均系与涉案护栏有管理和利益关系的单位。正是由于五被告相互推诿不愿履行管理维护职责才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所以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由五被告共同的不作为行为造成的,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法律明确规定“其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本案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即应当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举证责任,如果其拿不出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那么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他规定详见附件。

四、本案申请人及家属尽到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减少自身过错比例。本案申请人陈某某早就发现了涉案护栏的安全隐患,并多次向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反映该问题,但是一直却得不到解决,这一点申请人出具的居委会证明可以佐证。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其已经做到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五被告作为管理、使用、受益人其自身的疏忽懈怠才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案的责任应当由五被告来完全承担。

上述观点确定后,赵律师便整理思路,积极与法官沟通,向法院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在开庭时将自己的观点向法庭作出了明确的阐述,最终赵律师的观点取得了法院的认同,本案就这样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承办结果】

管城区法院作出(2016)豫0104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某某某管理局、郑州某某局四家单位分别向原告赔偿188799.6元,共计赔偿755198.4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由于受援人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证据准备的比较充分,法律依据比较扎实,才最终促成案件在几经波折后取得了胜诉。道路虽然崎岖,但是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受援人拿到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这起案件也提醒了大众:遇到公共设施损害致害案件,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学会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免将来遇到维权不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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