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6-12-27 08:57

    指派单位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刘月凤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日,白某入职河南某汽车贸易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5年12月25日,因房租到期,该公司就让白某先放假回家,等通知再上班。截止2016年3月,该公司仍未通知白某上班。在白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既没有与白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白某发放工资,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证据:白某在本单位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很短,更重要的是白某刚委托律师时只有两个证据:一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工作证;二是与公司股东张总的录音。作为专业律师,律师认为: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费用,这两个证据是很不充分的。理由为:工作证没有加盖公章,这样的工作证随处都可以做,证据的效力就很低;录音在证明接听者身份上效力不足。如果庭审时,对方不认可,该如何应对都是律师要思考的问题。随后,刘律师询问白某是否有同事愿意为其出庭作证,白某说有。于是,让证人提供书面的证人证言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关于诉讼请求:虽然白某工作不到两个月,但是律师根据白某的具体情况,诉讼请求写了七项,分别为:一、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二、支付工资112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以2800元/月);三、支付双倍工资8400元(3个月);四、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元;五、支付赔偿金2800元;六、补交2015年11月起的各项社会保险;七、该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特别说明两点:一是:白某工作不到两个月,但是律师请求的工资数额却是四个月。这是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员工不能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而生活费的标准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只要不低于这个标准都可以,法律并没有规定上限。因此,按照白某的实际工资来请求甚至支持都是没有问题的。二是:律师请求的是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很多人不理解,说律师是自相矛盾,殊不知,这又是一项诉讼策略,因为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法院至少会支持其中的一项。但是,如果只写了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万一这一项得不到支持,另一项又没有主张上,当事人的利益不就受到损失了吗?两者都写上,对当事人来讲才是最大的保护。

关于庭审情况:庭审中,该公司拒不承认白某是其公司的员工。该公司辩称:工作证没有公章,录音中的张总是公司的监事,不了解公司的情况。对此,代理人进行了反驳:工作证是该公司发放的,是否加盖公章,作为员工的白某是无权左右的。既然该公司认可录音中的人是其公司的张总,也就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不仅可以检查公司财务;还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因此,该公司辩称的监事不了解公司情况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代理词:首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工作牌没有加盖公章,但是工作牌是否加盖公章是由单位决定的,员工左右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张跃东不仅是公司的股东,而且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更是了如指掌,录音中的通话内容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该录音证据具有真实性,应被采信。证人不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还按时出庭,接受了各方的询问,该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应被采信。综上,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得到支持。第一,工资应予以支持 2015年11月2日,原告入职,从事会计工作。2015年12月25日,被告因房租到期,让原告先放假回家,等通知再上班,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通知原告上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不能正常工作之日起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根据上述规定,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不能正常工作的,被告应支付原告生活费。因此, 2015年11月和12月这两个月,原告正常工作,这两个月的工资,被告应正常支付。2016年1月和2月,被告应支付原告生活费。本案中,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九条 之规定,应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原告仅仅按照2800元/月的标准来请求支付工资并不为过。因此,原告请求的工资应予以支持。第二,双倍工资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自第二月起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第三,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赔偿金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关于判决结果:除了赔偿金和社保没有支持外,其他的都是按照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的。这两万多元的利益对白某来说确实是不小的惊喜。至于赔偿金和社保没有得到支持,这在律师的预料之中,因为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会同时支持,只会支持一个。而补交社保的诉讼请求,律师明知不会支持,为何还要写进诉讼请求里?因为只有写了这项诉讼请求,法院开庭时才会查明用人单位是否给白某缴纳了社保,而庭审笔录就是一份有力的证据,这也为白某事后去社保行政部门解决社保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如果一个诉讼能为他们解决行政部门需要的证据问题,岂不是为他们日后的维权提供了最大的便利?一个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眼前的看得见的利益,还要维护当事人未来的可期待的利益。这样才能真正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案件点评】

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把每个简单的案件做到极致就是不简单。这个案件,我不仅查阅了《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查阅了《公司法》中关于监事权利的相关规定。也许世上最怕认真二字,只有认真对待每个当事人,认真对待每个案件,才可能把每个案件做到极致,才可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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