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郑州市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来源:河南法制报  时间:2016-12-08 11:08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近日,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财政局出台《郑州市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郑州市落实中央和省两办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又一重要举措。

与原来的《郑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适应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新情况,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和补贴支付标准作出了更加科学细化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法律援助办案成本费、翻译费用、接待咨询必须开支的费用、异地协作费用、印制文书费用、档案管理费用和宣传、培训及理论调研费用等。明确接待咨询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应当支付值班律师的值班费用。

二是细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费用支付标准。区分诉讼类、非诉讼类和刑事类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对于诉讼类,根据承办结果划分两个费用支付标准:以裁判、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基本实现了诉讼目的,按1500元/件标准支付;未经开庭审理,受援人即撤诉或撤回申请的,或者裁决不予受理的,适当减少费用支付标准,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对于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200元、1500元。

三是根据律师工作量及案件处理程序的不同,对集团诉讼和群体性多人诉讼案件加以区分,确定不同的补贴支付标准。

四是严格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对法律援助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其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扩大法律援助资金开支范围,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孙伟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对于促进郑州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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