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9-15 11:14 

为加强我市违法建设治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按照郑州市2020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由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起草部门,起草并向市政府呈报了《郑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送审材料。经市司法局初审,形成了《郑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全文公布,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就《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全市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环境面貌有了较大飞跃,推动和促进了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但是,违法建设的有效预防、属地监管、协同防控、综合治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迫切需要违法建设治理方面的法制保障。

(一)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违法建设的治理效果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形势任务还不相适应。违法建设涉及土地、规划、施工、安全、房产、环境、市容、市政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防控,各方协作,共同治理。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逐步消化存量违法建设,才能建设一流的城市环境,树立国家中心城市良好形象。

(二)深化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以来,综合执法预期目标基本实现。但是,由于改革时间短、实践经验不足,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方面还有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违法建设认定难、认定效果不好,违法建设没收机制不健全,违法建设制止难,强制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协同治理体系不健全,相关各方联系不够顺畅紧密,治理合力不强。

(三)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的迫切需要

城市发展由注重规模和数量进入注重环境和品质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有更高要求和期待,治违重点也由执法查处向源头防控、属地监管、综合治理转变,必须协调有关各方共同抓好违法建设的协同治理,打造更高质量、更加美好的城市人居环境。同时,也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调动基层的力量,抓好源头巡查、源头防控、源头治理。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和参阅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建督〔2017〕252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建规〔2016〕42号)

三、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违法建设防控和日常巡查工作机制

《办法》从强化源头防控、属地管理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源头防控机制:一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落实巡查报告责任;二是明确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责任;三是鼓励相关职能部门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智慧手段,拓宽违法建设发现和监控渠道。

(二)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协同治理机制

《办法》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市政服务单位、企业等违法建设协同治理各相关方面的协同治理违法建设责任予以规定。首先是政府层面,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协作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联席会议、相互抄告、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争议处理等制度;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违法建设治理主要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对已建成违法建设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立告知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依照职责采取相应协作防控措施;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的核验义务,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承建、监理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明等手续的违法建设;同时,主要部门间建立全市统一的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系统和沟通机制,纳入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建设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制

《办法》以快速、有效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了违法建设的初期查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发现及受理后立即核查制度,规定了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有效制止措施;针对查处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痛点,明确了违法建设情形如何具体区分、如何分情形处置,并就强制拆除相关规定专门予以强调,这些规定抓住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关键,有利于提高查处工作效率、增强违法建设治理效果。


征求意见稿原文链接:郑州市司法局 关于《郑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