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9-30 11:44 

为了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郑州市2020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由市公安局作为起草部门,起草并向市政府呈报了《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送审材料。经市司法局初审,形成了《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全文公布,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就《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全国区域性建设的中心城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快,面临的矛盾风险多,公安机关维护平安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同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为缓解任务加重和警力紧缺的矛盾,全市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建立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广大警务辅助人员恪尽职守、默默奉献,与公安民警并肩战斗,与人民群众风雨同行,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平安郑州”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支队伍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予以规范。

(一)开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及国务院相关政策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年10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地方政府严格政策标准,主动改革创新,落实工作责任,不断推进我省警务辅助队伍正规化建设。

(二)开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立法,是依法规范警务辅助人员职责权限的需要。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分布广泛、作用突出。但目前尚缺乏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虽对警务辅助人员职责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对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规定得较为原则,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厘清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边界,强化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职的指引和监督。推进《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其保民平安、为民服务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立法,是保障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广大警务辅助人员高强度、超负荷地奋战在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的第一线,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当前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在薪酬待遇、装备保障等方面还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定。由于保障乏力,不少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够稳定,难以实行有效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立法,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警务辅助人员高强度高风险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经费、薪酬、待遇保障机制,消除或减轻警务辅助人员的后顾之忧,使警务辅助人员真正忠于职守、勇于奉献,成为平安郑州建设稳定可靠的有生力量。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和参阅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

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87号)

6.《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11月9日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公通字〔2016〕30号)

7.《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8日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豫公通〔2016〕271号)

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3月1日河南省公安厅印发,豫公通〔2017〕32号)

9.《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此外,还参阅了《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征求意见稿)》,借鉴了深圳、天津、山西等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招聘及职级管理的规定

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程序公开进行。为确保队伍素质和活力,新招录辅警重点招聘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要求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制定具体细则,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合理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招录的辅警的职级定级问题。参照省政府文件规定,明确辅警职级从高到低设为一至七级辅警,各职级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具体内容将在《郑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和薪酬及人员经费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关于用人方式的规定

国务院相关文件中考虑了各地实际,对于是否应采用直接签订合同还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没有采取“一刀切”。直接签订聘用合同有利于顺利推进赋权执法、加强管理、建立职业归属感、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工成本等,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辅警直接与公安机关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在改革方案及配套管理制度设计上,引入了竞争机制和末位淘汰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队伍相对稳定性和人员适度流动性的有机统一。

(三)关于薪酬结构及标准的规定

《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和薪酬管理办法》规定,辅警薪酬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整体薪酬标准由各省辖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合理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时参照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保辅警薪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考虑,辅警在公安机关工作,面临与警察同样的风险和压力,收入理应高于其他单位临聘人员。并且改革后辅警队伍素质大幅提升和立法后赋予一定的执法权限,应当建立与其队伍高素质和承担职责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如果薪酬标准起点太低,难以招聘到高素质人才,满足执法的需要。具体内容将在《郑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和薪酬及人员经费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四)关于辅警招聘优待条件的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以下人员:公安烈士、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的民警(职工)的配偶子女;公安民警(职工)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招聘情形。对以上人员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对专业性较强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根据有关程序,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对于优先招聘、定向招聘及特殊专业人才简化招聘程序方面的解释,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招录机关在发布招录公告时同时做出,招录机关具有最终解释权。


政策文件: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